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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97,交上易,175 【裁判日期】970731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上易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 字第107號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68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七分許,騎 乘牌照號碼OQO-一八一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縣大埔 鄉省道台三線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即從臺南縣楠西鄉往 嘉義縣大埔鄉方向),途經該公路三百三十九點七公里之中 央設有分向限制線、彎道、雙向二車道之下坡路段,本應注 意車輛於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 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而依當時晴天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 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跨越道路中央分向限制線駛入該路 段南向車道內,適有宋友倫騎乘牌照號碼CFR-六○三號 普通重型機車沿同一道路由北往南方向順向駛至同一地點, 本應注意行經設有彎道之路段,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 準備,而依當時相同情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減 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乙○○所騎機車之車首左側及 左前側車身遂與宋友倫所騎機車左側之前叉及引擎氣缸蓋在 該路段南向車道內,距離中央分向限制線約一公尺處發生擦 撞,宋友倫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頸部八乘七公分擦傷併頸 椎骨折突出,胸部左肋骨骨折併出血,左上肢前臂前部三乘 三公分、左上臂前部四乘三公分、左下肢大腿上外側部五乘 三公分、左膝內側部四乘三公分挫傷等傷害,並因胸部骨折 併出血於當日中午十二時五十五分許送至財團法人天主教聖 馬爾定醫院急救前死亡。而乙○○於本件車禍發生後,在未 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查知其犯人前,即委請友 人陳坤笙撥打電話報案,自首並接受裁判。Page 1 of 15 二、案經被害人宋友倫之父宋孝椿、姐甲○○提出告訴,以及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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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塗教授鑑定 法官直呼太扯 【聯合報╱記者唐秀麗、謝玲玉/連線報導】 2008.08.21 02:55 am    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發展基金會四年前受託鑑定一件機車死亡車禍,負責鑑定的成大交通管理科學系副教授黃國平錯把肇事的姜俊宇機車刮地痕記載成宋姓死者機車;法官傳喚他出庭發現錯誤,幸未影響判決結果,台南高分院仍維持一審判處姜一年徒刑,減刑為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車禍肇事鑑定也可能出錯,承審法官昨天說「太扯了」,傳黃作證,他以太忙為由不來;姜又上訴,致案件延宕四年。姜昨天說:「他是教授耶,怎麼只在法庭上說了聲,『歹勢,這段寫錯了』,就這樣鑑定記錄說改就改。」 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執行秘書郭淑苓表示,鑑定人黃國平目前赴大陸參加研討會,事涉專業知識,細節需等黃返國才能了解。 判決書指出,肇事人姜俊宇(廿三歲)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許騎重機車經嘉義縣大埔鄉省道台三線三百卅九點七公里下坡路段,跨越中央分向限制線駛向南向車道,與騎重機車的宋友倫擦撞,造成宋重傷死亡。 案件先送嘉雲區事故鑑定委員會、再送省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認為姜的機車刮地痕應是姜造成。法官再送成大鑑定,黃國平報告卻指姜車左側刮痕不是姜造成,與前兩次鑑定不同。二審才出庭的黃說:「我將被告與被害人機車的刮地痕記載顛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