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大學研究發展基金會
【裁判字號】97,交上易,175 【裁判日期】970731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上易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 字第107號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68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七分許,騎 乘牌照號碼OQO-一八一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縣大埔 鄉省道台三線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即從臺南縣楠西鄉往 嘉義縣大埔鄉方向),途經該公路三百三十九點七公里之中 央設有分向限制線、彎道、雙向二車道之下坡路段,本應注 意車輛於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 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而依當時晴天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 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跨越道路中央分向限制線駛入該路 段南向車道內,適有宋友倫騎乘牌照號碼CFR-六○三號 普通重型機車沿同一道路由北往南方向順向駛至同一地點, 本應注意行經設有彎道之路段,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 準備,而依當時相同情況,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減 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乙○○所騎機車之車首左側及 左前側車身遂與宋友倫所騎機車左側之前叉及引擎氣缸蓋在 該路段南向車道內,距離中央分向限制線約一公尺處發生擦 撞,宋友倫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頸部八乘七公分擦傷併頸 椎骨折突出,胸部左肋骨骨折併出血,左上肢前臂前部三乘 三公分、左上臂前部四乘三公分、左下肢大腿上外側部五乘 三公分、左膝內側部四乘三公分挫傷等傷害,並因胸部骨折 併出血於當日中午十二時五十五分許送至財團法人天主教聖 馬爾定醫院急救前死亡。而乙○○於本件車禍發生後,在未 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查知其犯人前,即委請友 人陳坤笙撥打電話報案,自首並接受裁判。Page 1 of 15 二、案經被害人宋友倫之父宋孝椿、姐甲○○提出告訴,以及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於言...